台灣血栓暨止血學會

TAIWAN SOCIETY OF THROMBOSIS
AND HEMOSTASIS

認識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血栓暨止血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台灣血栓暨止血學領域的進步及發展,邀集志同道合的醫師學者專家組成學會謀求國人生命健康的更大進步與改善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

一、提倡血栓暨止血學之研究。

二、促進國內外血栓暨止血學之交流與進步。

三、教育與培育血栓暨止血學相關領域之專業人才

四、提昇血栓暨止血學領域之醫療照護品質,造福國人生命健康。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其資格為:

一、 普通會員:

(一) 凡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醫學系(醫科)或中醫學系以及牙醫學系畢業,取得醫師或牙醫師執照並對血栓暨止血學有興趣者,以上屬於醫師會員。

(二) 凡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醫專畢業,於公私立醫學院教學醫院或醫學研究所從事血栓暨止血領域相關工作且對血栓暨止血學有興趣者,以上屬於非醫師會員。

(三) 凡合乎上述(一)或(二)之條件,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對血栓暨止血學之研究、教育及防治有興趣之學術、醫療或教育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

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

凡對血栓暨止血學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榮譽會員:

凡本會會員年滿65歲,並履行本會會員義務達10年以上者,得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榮譽會員,享有免繳本會會費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團體會員享有本會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參加本會年會及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普通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以及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以及按期繳納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犯法令、本會會章、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傷害本會信譽者,得由本會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凡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以上者,經理事會議決停止其會員權利。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停權、出會或退會處分,如欲申請復權或復會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及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本會之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第一屆理監事候選人由籌備會提供參考名單,於會員大會時選舉之。第二屆以後之理監事候選人得由理事會提供參考名單,於會員大會時選舉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每四個月舉行學術討論會一次,各種臨時會議視需要召開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普通會員

(一) 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

(二) 常年會費:醫師普通會員為新台幣1,000元,非醫師普通會員為新台幣500元。

二、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

(一) 團體會員:入會費為新台幣1000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5000元。

(二) 贊助會員:個人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3萬元以上;團體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5萬元以上。

上述費用,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0月5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並報經內政部105年11月8日台內團字第1050077479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100年2月12日第一次籌備會議起草

民國100年3月26日第二次籌備會議修正

民國100年5月7日成立大會通過訂定

民國100年6月2日經內政部指導修正

民國100年6月9日經內政部指導修正,內政部100年6月15日台內社字第1000110840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101年5月1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內政部101年6月28日台內社字第1010232021號函准予備查。

民國105年10月5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內政部105年11月8日台內團字第1050077479號函同意備查。